河北邢台地区公务员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河北公务员考试报名网站为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http://www.hebgwyks.gov.cn)。河北公务员考试一般每年3月份有左右开始报名,4月份左右笔试。
2022年河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后,会在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https://he.huatu.com/zt/skksgg/)同步更新,考生可提前收藏。下面河北华图为考生整理了2021年河北公务员考试报考程序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更多考试信息可关注公众号:邢台华图(微信号:xthuatu),每日发布邢台最新招考信息。
河北公务员考试历年公告发布时间 | ||||||
招考公告 | 招录人数 | 职位表 | 公告发布 | 报名时间 | 笔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2021 | 8343 | 点击下载 | 2021.3.1 | 2021.3.3-3.7 | 2021.3.27-28 | 2021.4.22前 |
2020 | 9366 | 点击下载 | 2020.7.18 | 2020.7.22-7.29 | 2020.8.22 | 2020.9.15前 |
2019 | 9158 | 点击下载 | 2019.4.24 | 2019.4.27-5.3 | 2019.5.19 | 2019.6.14 |
2018 | 1804 | 点击下载 | 2018.3.30 | 2018.4.1-4.5 | 2018.4.21 | 2018.5.24 |
2017 | 5143 | 点击下载 | 2017.3.20 | 2017.3.22-3.30 | 2017.4.22 | 2017.5.14 |
2016 | 6452 | 点击下载 | 2016.3.21 | 2016.3.23-3.31 | 2016.4.23 | 2016.5.13 |
2015 | 4857 | 点击下载 | 2015.3.8 | 2015.3.10-3.18 | 2015.4.12 | 2015.4.12 |
2014 | 3236 | 点击下载 | 2014.3.4 | 2014.3.5-3.13 | 2014.4.13 | 2014.5.5 |
2013 | 8965 | 点击下载 | 2013.3.1 | 2013.3.5-3.13 | 2013.4.13 | 2013.5.5 |
2012 | 3579 | 点击下载 | 2012.3.6 | 2012.3.8-3.16 | 2012.4.8 | 2012.4.25 |
2011 | 3050 | 点击下载 | 2011.3.14 | 2011.3.15-23.4 | 2011.4.24 | 2011.5.16 |
【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程序,参考2021年】
报考的程序和步骤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http://www.hebgwyks.gov.cn)。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机制,做到诚信报考,报考人员对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报名时间为3月3日9:00至3月7日17:00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3月8日12:00
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8日17:00
【河北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
(不定项)下列情况中,应该给予行政赔偿的是:
A.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甲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事,途中顺路买菜,在菜场附近撞塌了菜贩乙的摊位,导致乙受到损失
B.交通警察甲与货运车司机已有矛盾,甲诬陷乙违反交通规则,并吊销其驾驶证,导致乙的车辆两个月不能投入运营
C.某市食药监局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而将其扣押,该公司以XX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
D.某市检验检疫局扣留了甲公司从海外订购的一批植物种子,因该种子属于免检物种。甲公司认为此举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并要求赔偿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赔偿。
第二步,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交通警察甲与货运车司机已有矛盾,甲诬陷乙违反交通规则,并吊销其驾驶证属于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属于应该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公务行为,而“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甲在办事途中顺路买菜”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而属于其个人行为,因此,乙菜摊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C项:“某市食药监局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而将其扣押”为食药监局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未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国家赔偿。
D项:“某市检验检疫局扣留了甲公司从海外订购的一批植物种子”为检验检疫局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未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国家赔偿。
考点常识判断法律法律其它
来源2014年1221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A卷)第4题、2014年1221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B卷)第8题